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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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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行社管理,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办理出境、入境、签证手续,招揽、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旅行社按经营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本条例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者;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须缴纳60万元人民币;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须缴纳100万元人民币。
(2)国内旅行社需缴纳10万元人民币。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质量保证金及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旅行社所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必须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
(二)设立旅行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的简历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资信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营业地点证明;
(七)运行设备状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发展规划;
(二)满足旅游市场的需要;
(三)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 公告包括开业公告、更名公告、经营范围变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等。
第十五条 旅行社年接待旅游人数超过10万人次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并追加缴纳质量保证金30万元。 每家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内旅行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并追加缴纳质量保证金5万元。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揽、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和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三章 旅行社业务
第十七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
第十八条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注册商标的;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名称的;
(三)诽谤其他旅行社名誉的;
(四)委托非旅行社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五)其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旅行社同意,经营者不得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向游客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行社提供真实说明,并向经营者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发生。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旅游过程中如需额外服务,须事先征得游客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开具服务凭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给旅游者造成预付旅游费用损失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聘用接待旅游者的导游人员和聘用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中央政府。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在有关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违约,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向违约境外旅行社追偿。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招揽、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第四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与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中外合作旅行社。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四百万元。 中外合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确定。
中外合资旅行社各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中外合作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各方出资比例,参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方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近三年无违法行为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符合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性和行业性要求。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外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业务总量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国内旅游行业协会会员。
第三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中国投资者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关于核准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和各方签署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到投资。 国务院外经贸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拟设外商投资旅行社合同、章程的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旅行社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
捷克外长:在尊重一个中国原则的原则下,建议议长不要访问台湾。
继捷克参议院议长维茨日前表示将前往台湾后,捷克参议员德拉霍斯昨天(10日)也表示将于10月前往台湾。 岛内一些媒体炒作“无惧大陆打压”、“重量级人物访台”等。 台湾外交部此前曾表示“诚挚欢迎”。 捷克政府的态度可能会让岛内一些人“失望”。
捷克参议员德拉霍斯(图源:台湾“中央社”)
台湾《中时电子报》11日援引外媒报道称,对于维特齐访台一事,捷克总统府发言人奥夫恰切克表示,维特齐“访问”台湾就像访问乌克兰东部分裂地区顿涅茨克。 。 捷克外长佩日切克也在捷克电视台表示,“在尊重一个中国原则的情况下,建议议长不要访问台湾”。
捷克外交部长佩特日切克(资料图)
据此前媒体报道,维茨于捷克当地时间9日宣布将“访问”台湾。 岛内绿媒《自由时报》称,在捷克政治架构中,参议院议长的地位仅次于总统,此次访问将是捷克有史以来访问台湾的最高级别政府官员。 《自由时报》还兴奋地声称维蒂格斯“无视大陆的反对”; 台湾“中央社”称,他“不惧大陆打压”。
10日,曾以独立候选人竞选捷克总统的德拉霍斯在参议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接受台湾学界邀请,将于10月21日启程前往台湾。 《中央社》宣称,“这是继维茨之后第二位捷克‘重量级’计划‘访问台湾’。”
台湾媒体报道截图
有台湾网友对此表示担忧:“你们想卖什么给台湾?” 。 有网友愤怒批评民进党当局用台湾人民的血汗钱换取政治利益。 实在是太可恶了! 对于“中央社”所谓的“重量级人物”,有岛内网友质疑,“前总统候选人?议长?不相干的人,民进党给了多少钱?”
针对捷克参议长维茨表示将前往台湾,中国驻捷克使馆发言人6月9日表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联合国和欧盟均承认一个中国。 捷克始终致力于奉行一个中国政策。 我们奉劝捷克个别政客不要把涉及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作为个人政治操弄的政治工具,真正把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放在第一位,回到促进中捷关系发展、互利共赢的轨道上来。合作。 过来。
中国驻捷克大使馆官网截图
5月19日,中国驻捷克大使张建民在接受捷克最大政评网站“议会”采访时强调,一些人出于各种目的炒作涉台问题,这改变不了台湾问题的事实。是中国的一部分。 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 在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上,中方不会容忍任何外部势力干涉。 中方真诚希望中捷双方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继续推动两国友好交流与务实合作。 这才是最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共同利益的。
中国外交部、国台办、国防部也明确表示,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同台湾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敦促有关国家立即纠正错误,恪守一个中国原则,停止干涉中国内政。
捷克一些政客频频与台湾当局进行小动作。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朱凤莲4月3日表示,台湾当局与捷克经济文化办事处发表所谓“防疫合作联合声明”,并非为了卫生和健康目的。台湾人民的福祉,他们“借疫谋独”的图谋不会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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