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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
1. 国家A
2. 国家B
1. 协议规定,双方公民持有效护照入境对方国家,在对方国家停留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办签证:
(1)双方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
(2)外交官员及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从事外交工作的行政人员和公务人员,服务员工(含家庭服务员、司机等)、私人秘书等随行人员。
(3)因人道主义原因需要紧急救助人员。
1. 两国公民持有效护照出入对方国境;
2. 双方互免签证国家民众短期探亲或短期旅游等;
3. 两国官方、半官方和外交代表机构,包括双方互免签证国家的民众到对方国家从事官方活动。
1. 申请人向对方国家驻本国使领馆提交签证互免申请,提供拟前往国家的相关资料,如护照、签证申请表、机票预订单等。
2. 使领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核是否符合签证互免条件,如通过审核,使领馆会发放签证互免确认函。
3. 申请人持确认函前往对方国家,入境时向边检人员出示确认函,对方国家边检人员查验后放行。
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 签证互免的有效期视双方政府协商而定,本协议未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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